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
由交通部政務次長、國務部副參謀總長、經濟部政務次長、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由左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交通部常務次長。
二、外交部常務次長。
三、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
四、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五、海岸巡防司令部副司令。
六、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七、財政部關稅總局局長。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十、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主任。
十一、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十三、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十四、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