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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外國海難救護業在中華民國領海從事海難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之處
理,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向。
商港管理機關為前項許可時,如中華民國海難救助業與該外國海難救助業
條件相同者,應以中華民國海難救助業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