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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一般海難船舶及人員之搜索、救助與緊急醫療救護。
二、海上油污及有毒物質之消除及處理。
三、海上災害之救護。
四、海難及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涉及國際爭端事務協助之處理。
五、海難救助、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國際公約、規章及外國法令之蒐集與
研究。
六、海難救助、海水油污與有毒物質法令規章及作業手冊之研議。
七、其他有關海難救助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