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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海難救護業設立之最低標準如左:
一、船舶海難救助設備標準:
(一) 救難船艇:應具有足夠之馬力及適航性,能在計畫作業區域險惡之
海象情況下,從事海難救助、船舶拖帶及海上船舶火災之撲滅。
(二) 通信設備:無線電報台或無線電話台、對講機及深海通話機。
(三) 發電設備:適當能量之直流發電機及交流發電機。
(四) 焊接及切割設備:輕便電焊機、切割器、水下焊切機及鋼纜切割器

(五) 抽水設備:抽水機、救難泵、抽沖砂機、潛水泵。
(六) 壓縮空氣設備:高壓及低壓空氣壓縮機。
(七) 起吊設備:吊桿、活動吊桿及滑車。
(八) 潛水設備:深海潛水頭盔、潛水鞋、重量腰帶、潛水衣、濕式防寒
衣、單管水肺、雙管水肺、單管調節器、雙管調節器、單管背架、
雙管背架、潛水刀、水手刀、潛水面鏡、水下工作燈、蛙鞋、水肺
壓力錶、潛水專用救生衣、深度錶、手羅經、潛水救生浮力控制器
、潛水浮力控制器救生衣。
(九) 消防設備:消防主機、消防泵、固定水槍、活動水槍、泡沫艙、櫃
、水龍帶。
(十) 消防員設備:防護衣、靴、手套、硬盔、電安全燈、太平斧、呼吸
器及防火救生索。
(十一) 其他設備:急救醫藥設備、易燃氣體偵測器、拖帶用纜索及錨具
等。
二、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處理設備標準:
(一) 收油船,應具有足夠之馬力、適航性及容量,能在計畫作業區域險
惡之海象情況下,從事海水油污之收回及處理。
(二) 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質處理設備:收油機具、容器、擱油帶油處理劑
、測試儀器及其他物質與器材。
(三) 海水油污控制船艇:應具有足夠之馬力及適航性,其船艙及甲板應
能儲置前目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四) 通信設備:無線電話臺及對講機。
三、技術人員:除船上應有之船員外,應依營業範圍置備專業知識能力之
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