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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商港管理機關為救助船舶及海上火災防止火勢蔓延,保持航道暢通,對海
域具有燃燒危險之船舶及附近海域之財物,得採取緊急之權宜措施,並得
限制或禁止其他船舶在該海域附近航行或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