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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海難發生後,船舶所有人、代理人、保險人、或其他獲悉單位及個人,應
以最迅速方法,按照規定向搜救協調中心申請救助,並通知有關商港管理
機關協助。
搜救協調中心獲悉海難訊息後,為爭取時效及考量實際狀況,應即不待申
請,主動採取救援措施,不輕易放棄搜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