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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海難救護委員會執行海難救護任務,對於船舶或船舶上所有財物施以救助
或撈救而向船舶或財物所有人收取費用之標準,由海難救護委員會斟酌法
令規定及實際狀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