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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舶救助中心由海軍總司令部統合其本身之艦艇及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民間
海難救護業之救難船艇作業,辦理左列事項:
一、故障失靈船舶之拖救。
二、擱淺船舶之拖救。
三、沉沒船舶之撈救。
四、船貨及財物之救助或撈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