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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搜救協調中心由國防部統合陸、海、空軍、民防及動員編組之力量,負責
辦理左列事項:
一、利用機、艦巡邏、監視海域。
二、船舶人員之搜救。
三、船舶人員之緊急救護。
四、商調鄰近友好國家海難救助機構協同搜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