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委託人應將危險物品包裝件,妥善包裝牢固,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