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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9 條
貨物所有人在港區相通之水域興建儲木池時,應將儲木池建造設計圖說及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並依法領取建築執照後,方得
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