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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危險物品之裝卸,委託人應配合棧埠作業機構事先訂定裝、卸船計畫,於
船舶靠泊後,依序作業,嚴禁蝟集港區待裝,或堆卸碼頭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