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進出口貨物在船邊提貨或交貨者,交受手續,由委託人負責辦理,並應檢
具作業資料於交、提貨完成後翌日送棧埠作業機構。棧埠作業機構為查核
噸量,得指定過磅或丈量,如有短報,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