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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船長對於排洩有害物質之報告,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一般事項
(一) 船名、船籍港、總噸位、船舶號數。
(二) 事故發生之時間及船舶之地理位置。
(三) 事故發生時之風速、風向及海面情況。
(四) 有關船舶之詳細狀況。
二、特別事項
(一) 有關有害物質之詳細說明並加註該物質之正確技術名稱。
(二) 排洩入海有害物質之估計數量,集中區域及可能發展之情況。
(三) 有害物質之包裝及包裝上之標記、標籤、製造廠名、託運人或受貨
人之姓名。
(四) 指明該有害物質屬於油類、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或有毒氣體及在排
洩前以散裝方式、貨櫃、移動性槽櫃或鐵公路槽櫃車運送者。
前項報告如不夠詳盡或船舶被棄或無法自該船取得報告時,該船所有人
租船人、經理人或營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儘可能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