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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
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
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