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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置放於船上便於檢視之處,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
理機關對船舶在其商港區域或離岸終端站範圍內得檢查該紀錄簿內之登記
事項,必要時得要求該船船長作成副本,證明登記事項正確無誤。
前項紀錄簿自最後一次登記之日起,油料紀錄簿應保存三年,船貨紀錄簿
應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