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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任何垃圾均不得自從事開發、探測及處理有關沿海海床礦產之固定式或可
移式平台上,或自停靠在平台旁或距平台五百公尺內之船舶上排洩入海。
但距海岸十二浬之固定式或可移式平台,及停靠在平台旁或距平台五百公
尺之船舶上,排洩經過溶化或粉碎器處理之食物廢料,能通過二十五公釐
開孔過濾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