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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船舶不得將各種塑膠物及人造纖維之繩索、漁網、塑膠垃圾袋拋入海中。
左列垃圾須拋棄入海者,應儘量遠離陸地,其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之距離
並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浮在海上之墊板、襯衫、包裝材料及原木樹皮應在二十五浬以外。
二、食物廢料、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位廢物
應在十二浬以外。
三、經使用溶化或粉碎器處理後之垃圾,其顆粒能通過二十五公釐開孔之
過濾網者,應在三浬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