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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乙類有毒液體物質或乙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
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排洩之程序及安排,均已合於認可之標準,其流出物之排洩率及在船
尾跡流處之濃度,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三、自各艙間及其附屬管路系統中排洩出之物質,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艙
容量三千分之一,二者中之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