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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用於海床、礦床資源之開發、探勘及有關沿岸開採之固定式、可移式鑽探
設備及其他平台,除符合左列情形外,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一、裝置有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水分離及供油泥使用之設備。
二、具有油或含油混合物之紀錄。
三、未經稀釋之排洩物,其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