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時期船舶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將船舶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二、將船舶或其應有部分抵押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三、將船舶租賃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四、向外國政府申請將船舶隸屬外國國籍。
關於漁船申請前項讓與、抵押或租賃核准者,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轉交通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