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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在正常狀況下,船艦在港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一、作戰艦艇。
二、軍運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
三、軍援物資船舶。
四、經援物資船舶。
五、維持本港海運船舶。
六、緊急公私船舶。
七、定期班輪(以青菜船為優先)。
八、一般公私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