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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油公司應依石油動員計畫,在各庫站屯儲各項供油設備及搶修器材並組設搶修、作業、防護等隊。
商港搶修事宜,依臺灣地區各商港(含輔助港)戰時港灣設施搶修責任劃分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