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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私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因搶救商港災禍所需油料,憑該港港務局通知供應,軍用船舶用油價款由所在地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負責償付,公私船舶由港務局先行墊付,再依有關規定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