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港港勤車船機具所需油料,由港務局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三個月需要油料申請書送交中油公司核轉物資動員主管機關核定,由中油公司供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