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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用船舶所需各種油料,由國防部就軍事需要核定數量交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代為保管,戰時由各軍事單位循補給系統逕向中油公司儲油單位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