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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在緊急狀況或在港存油不足時,同類任務船艦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一、前方作戰艦艇回港加油者(包括運補艦艇)。
二、軍用商船及支援前方運輸之港勤船舶車機。
三、其他艦艇(指後勤及港務艦艇)。
四、公私船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同任務同類船艦油料供應順序如左。但必要時得由該港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召集港口軍事運輸單位、港務局、中油公司在港儲油單位會商變更之。
一、大艦先於小艦。
二、作戰艦先於後勤艦。
三、登陸艦先於運輸艦。
四、運輸艦先於港勤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