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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連同換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分公司設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亦同。
下列事項之變更,應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與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土地面積之增減。
二、機具設備之增減。
三、倉庫之增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