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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打撈業從事打撈作業之船舶,因機器發生故障或遭遇惡劣天候及其他不可
抗力之情事無法繼續作業必須進入未事先核准之港口時,經當地商港管理
機關同意,得先進港,事後以書面敘明事由報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