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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港建設費之收取、退還,委託海關辦理,並得提商港建設費百分之一.
五作為代收經費。
前項代收經費中三分之一由海關按預算程序撥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分
配於與港口相關工會,作為員工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