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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科技部、教育部及農委會,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死亡、受傷情況。
二、蒐集船舶損害狀況。
三、蒐集重大水路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船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航行資料紀錄器與其他船舶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船員及現場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運送及空偵。
八、其他有助於調查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