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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臨時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評鑑。
船舶經臨時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