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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開始營運前三十日內,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但船舶運送業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者,得以加入防護與補償協會之入會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