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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產生之試航費用,航政機關得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