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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船舶運送業應於僱用三日前逐船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報備書(如附件一)。
二、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船舶航行計畫書。
四、僱用計畫。
五、保險計畫。
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
七、私人武裝保全公司名稱、武裝保全人員名單、登(離)船時間地點及其所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
前項文件或資料變更者,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應依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