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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遊艇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