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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但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得以手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