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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二支。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各三支。
遊艇在港內及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依前三項規定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