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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本規則 111.07.05  修正之第 9  條條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第 2  項、第 47 條第 2  項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