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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