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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維護專業機構訓練品質,航政機關得不定期派員督導,並實地查核施訓情形及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有不符合附件三查核表之查核項目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不得辦理訓練及評估。
航政機關得辦理專業機構評鑑,經評鑑未合格者,應限期改善,辦理複評,複評未合格前,不得辦理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