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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
一、國際商港。
二、國內商港。
三、工業港。
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