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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責機構係以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運發展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申請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航政機關轉陳主管機關:
一、組織章程。
二、組織成員及船舶名冊。
三、國籍船舶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執行計畫書。
四、專業能力證明。
主管機關認可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專責機構協調推薦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