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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退休儲金專戶存儲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雇用人應自船員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金融機構,辦
理開始或停止提撥手續。
船員受僱上船時,雇用人應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提供前項通知金融機構文
件及船員退休儲金專戶開戶證明或存簿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