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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所稱海事相關工作經歷係指下列職務:
一、引水法所稱之引水人。
二、海事大專院校航輪科系講師以上之教師及經航政機關認可之船員訓練機構之講師。
三、航政機關海事相關人員。
四、海事相關業者船務管理部門之主管人員或駐埠人員。
五、海事驗船機構驗船師。
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應由服務機關出具,載明所任職務、工作內容及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