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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辦法所稱換證測驗,係指由航政機關或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船員適任證書重新生效測驗。
前項測驗得採書面、口頭、使用模擬設施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方式。
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作業,其作業計畫經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
第一項測驗以各科成績均滿六十分為合格,並由辦理機關或機構核發測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一年,自簽發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