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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照或變造之參訓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試題。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或試題。
七、使用經禁止使用之電子計算器或計算工具。
八、在桌椅、文具、肢體或其他試場處所,書寫有關資訊。
九、影響試場且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及試題後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座號、條碼。
三、在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四、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或互相交談有關資訊。
五、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及試題。
船員參加適任性評估期間經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作答。
二、裁割、污損試卷。
三、繳交試卷及試題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四、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具儲存記憶功能、電子傳輸之電子工具或其他通訊器具。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
發生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扣考扣分情事時,應予記錄後提送審議小組處理,並依情節輕重召開會議審議決定,於審議決定之日起二工作日內通知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