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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
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