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為審查前條第一項應測資格之課程學分證明文件,航政機關得邀請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課程審查小組,審議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所報各職級船員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課程之適任知識及時數等相關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核發課程學分證明文件,應符合航政機關公告之最低適任知識及基準時數課程,並經航政機關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