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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船員訓練由航政機關委託或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